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2民初37号
原告: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院北教楼****。
法定代表人:李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张珂睿,均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徐悦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红、张顺,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电科技公司)与被告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电勘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电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张珂睿和被告黄石电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红、张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电科技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石电勘公司支付其公司技术服务费970,067元,逾期付款利息126,755元(以本金970,0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3日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后期逾期付款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湖北省国家电网实施配电自动化设计项目,黄石配电自动化新建项目由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以2,425,167元的价格中标,2017年10月双方补签了编号为2017-F116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上述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案涉项目的设计,包含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竣工图的技术协作,并负责勘测、配网电气、配网土建、概预算、物料计划、中标厂家图纸确认、现场交桩、现场工代服务。技术服务费金额暂定为2,425,167元,最终技术服务费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的勘测设计费×0.8金额为准。付款方式为被告按照进度付款,共分三次,第一次于合同签订后支付485,000元,第二次于竣工图完成及待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审计金额的50%,第三次于工程正式投运3个月后结合工程质量评估结果确定尾款的结算额度并进行支付。协议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原告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被告提交了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等工作成果,并全程提供了技术协作,案涉项目早已于2018年年初前通过了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审计,并于2018年正式投运。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国网总部开展并通过了案涉项目的验收工作,在此期间其公司也应黄石电勘公司要求积极予以配合。现原告依约提交了工作成果,但黄石电勘公司仅于2018年3月22日支付1,455,100元设计服务费,余款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石电勘公司答辩称:一、天电科技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违约在先。一是项目业主方在8月26日及9月2日的两份周报中,均提出设计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证明天电科技公司设计不完善,设计深度不足。被告亦未根据工代情况提供变更设计文件。二是根据《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天电科技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现场工代服务”。以通信环路建设卷册为例,25份验评文件中的初步设计现场勘探交底记录中,勘探人员签字栏均无天电科技公司单位工作人员签名,证明天电科技公司未履行提供现场工代服务的约定义务,未参与竣工验收。三是25条通信环路中有23条环路有大幅度变化,每条环路至少有2处以上的变更。业主单位9月22日、10月8日、10月14日、12月2日、12月30日的4份周报均要求设计单位就工代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对应的设计图纸,但天电科技公司并未履行前述义务。天电科技公司未提交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与竣工图存在很大差异,证明天电科技公司勘测深度及设计深度不足。四是天电科技公司提供的2018年2月28日竣工图无独立说明书,经其公司按业主运检部要求对该项目增补说明书并对工程名称进行规范化处理后,于4月2日重新出版。天电科技公司方提供的竣工图纸不完善,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五是天电科技公司从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纸质版图纸,天电科技公司未提供勘测报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可研阶段资料,没有变更设计文件,竣工图资料不完善。天电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二、《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最终的技术服务费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按审计后的勘察设计费乘以0.8为结算金额。技术服务费分三次给付。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支付485,000元;第二次竣工图完成及待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审计金额的50%。第三次付款条件为工程正式投运后,结合工程质量评估结果确定尾款的结算额度并进行支付。其公司已于2018年3月22日在项目竣工图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即向天电科技公司提前支付技术服务费1,455,100元时。而天电科技公司在设计过程中不与设计公司沟通,不服从设计公司管理,设计的质量与深度不足,存在大量设计变更,设计工作范围不清,导致设计负责人建议不拨付尾款,其公司因此需对项目进行考核后再确定尾款数额及支付情况。此外,2019年12月16日,其公司向天电科技公司提交黄石配网自动化工程外协单位问题情况说明后,天电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回复,不接受情况说明中指出的问题,双方对后期服务费的支付金额及工程质量评估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无法结算。因此天电科技公司请求支付技术服务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其公司并不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天电科技公司主张其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970,067元不符合合同约定。《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天电科技公司在案涉项目56个子项中承担了53个子项。经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武汉龙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武龙审字(2018)079号审核报告,天电科技公司承担的53个项目的勘测设计费审计金额为2,447,000元。根据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最终的技术服务费按审计后的价款乘以0.8计算为1,957,600元。扣减其公司已支付的1,455,100元,余额为502,500元。即使天电科技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最终结算的合同价款余额仅为502,500元,故天电科技公司主张其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970,067元不符合合同约定。四、天电科技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及考核规定,黄石电勘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评估后确定尾款金额。前述天电科技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仅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代服务,而且设计图纸存在诸多原则性问题及技术性问题,其中原则性问题(即重大差错)10处,技术性问题(即一般差错)67处(具体详见配网自动化项目设计文件质量和考核说明)。因为天电科技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即不符合合同约定,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其公司不得不多次派人到现场协调与答疑,来解决设计中未明确内容及错误问题,并根据业主单位要求增补独立竣工说明等。正是因为其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承担了许多本应由天电科技公司完成的工作,才使得案涉工程顺利竣工验收。故其公司依据《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第六条的约定,通过对工程质量评估后,确定天电科技公司因质量问题扣款共计406,200元。扣减前述款项后,黄石电勘公司实际应支付的尾款不足10万元。
综上,其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天电科技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违约在先,该公司请求其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其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扣减相应款项。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均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湖北省国家电网实施配电自动化设计项目。2016年3月28日,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电科技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以该公司受黄石电勘公司的委托,就黄石配电自动化改造工程劳务分包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确认,天电科技公司以2,425,167元的价格中标,通知该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2017年10月,黄石电勘公司(甲方)与天电科技公司(乙方)补签了《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在本工程中负责以技术协作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组织专业的项目设计组并提供给甲方备案,在甲方的质量和进度等各方面的管理下完成工程设计、设计文件使用甲方的图框和图标。技术协作范围包括: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竣工图;工作内容范围包括:勘测、配网电气、配网土建、概预算、物料计划、中标厂家、现场交桩、现场工代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时间、进度和准确性负责等;乙方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设人员等;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配合甲方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部分技术服务费,并根据甲方的损失程度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技术服务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甲方有权扣减技术服务费,每延期一天扣减合同价款的1%;设计文件图标采用甲方图标,全部设计文件及图纸以甲方名义提交业主,工地服务也以甲方员工身份提供现场服务等;最终的技术服务费,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审计后的勘测设计费×0.8金额为准。技术服务费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合同签订后支付485,000元;第二次,竣工图完成及待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审计金额的50%;第三次,工程正式投运三个月后,结合工程质量评估结果确定尾款的结算额度并进行支付。等等。
在此之前及协议签订后,天电科技公司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向黄石电勘公司提交了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等工作成果,并在黄石电勘公司施工期间提供了技术协作。
2018年7月25日,武汉龙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武龙审字(2018)079号《国网湖北黄石供电公司2015年第二批专项建设基金城镇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工程第二批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经审计,天电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53个项目中,勘测设计费共计2,447,000元。根据黄石电勘公司与天电科技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天电科技公司应获得的技术服务费按审计后的价款乘以0.8计算为1,957,6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黄石电勘公司已于2018年3月22日向天电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455,100元(该款于次日进入天电科技公司账户)。
在本院审理期间,黄石电勘公司自认国网湖北黄石供电公司于2019年1月至4月期间对涉案项目组织进行实用化验收,并在完成后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天电科技公司应黄石电勘公司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委托人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人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而签订的合同所引发的纠纷。黄石电勘公司为解决涉案项目中的相关技术问题,与天电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在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竣工图技术协作范围内提供包括勘测、配网电气、配网土建、概预算、物料计划、中标厂家、现场交桩、现场工代服务等。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技术服务协议。黄石电勘公司与天电科技公司经招标后签订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项目已通过验收,且天电科技公司已提供部分技术服务的事实不持异议,故黄石电勘公司应依据协议的约定向天电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中标通知书虽然载明中标价为2,425,167元,但涉案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最终的技术服务费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审计后的勘测设计费×0.8金额为准。涉案项目完工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已经委托武汉龙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包括涉案项目技术服务费在内的工程造价等进行了审计。武汉龙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7月25日出具的审核报告,载明天电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53个子项目中,勘测设计费共计2,447,000元。根据《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天电科技公司应获得的技术服务费按审计后的价款乘以0.8,故黄石电勘公司依约应支付天电科技公司技术服务费1,957,600元,扣减该公司已经支付的1,455,100元,黄石电勘公司尚差欠天电科技公司技术服务费502,500元。根据协议的约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配合甲方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部分技术服务费,并根据甲方的损失程度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技术服务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甲方有权扣减技术服务费,每延期一天扣减合同价款的1%。黄石电勘公司主张天电科技公司违约,应扣减相应技术服务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公司应举证证明天电科技公司存在违反涉案协议约定的前述扣减技术服务费的情形。黄石电勘公司在诉讼中所提交的部分书证,虽能证明施工中对天电科技公司的原设计进行了变更,但导致设计变更的原因诸多,变更设计比较常见,前述部分书证尚不足以认定天电科技公司的设计不符合要求。对黄石电勘公司关于勘探记录中无天电科技公司技术人员签名,可证明天电科技公司未依协议约定提供工代服务主张的问题。因协议约定天电科技公司工代服务以黄石电勘公司名义进行,且天电科技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实该公司已经提供工代服务,庭审中黄石电勘公司实质上认可天电科技公司提供了工代服务,只是认为工代服务存在不足,故不予支持。对于黄石电勘公司提出天电科技公司提供的竣工图纸不符合技术要求等问题,因天电科技公司已重新提交,且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黄石电勘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公司因相关事项向天电科技公司主张权利,故本院亦不予采纳。此外,黄石电勘公司亦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天电科技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迟交付设计文件。故黄石电勘公司关于扣减天电科技公司技术服务费的抗辩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协议的约定,第二次竣工图完成及待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审计金额的50%。工程正式投运三个月后,结合工程质量评估结果确定尾款的结算额并进行支付。由于天电科技公司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正式投入运营以及工程质量评估的时间,故本院根据黄石电勘公司的自认,确定2019年4月30日为验收结束时间,所以最终付款时间为2019年8月1日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石电勘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必然给天电科技公司造成损失,天电科技公司关于黄石电勘公司应给付利息损失的主张成立,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起不再公布同期银行利率标准,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天电科技公司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50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502,5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50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1.40元,由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和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7,33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段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余思橙
书记员龙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