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4民初106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