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泉州世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4民初106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