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8民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环保社区10组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职员,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育才社区19组1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道台桥镇卡伦村春光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122号世纪嘉园B座1单元14层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3月11日出 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佳西第二社区13组123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勘测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3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以(2020)黑08民终6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2021年3月18日原告***向原审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21)黑0803民初39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送达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勘测院未出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审判定事实不清,没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一审庭审时,***提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黑龙江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暂定10万元,待司法鉴定后具体计算赔偿数额;2、本案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上诉人***庭前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一审法庭认为不适合重新做鉴定,没有同意重新做鉴定的申请,上诉人只 好退而求其次要求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也被法庭驳回,一审法庭只是庭后通过书面函询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所,后又把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回函邮寄给上诉人,2021年6月12日正直端午节小长假,上诉人接到法院回函的日期是2021年6月15日,一审法庭在向***邮寄鉴定机构回函时并没有明确说明15日之内明确诉讼请求,上诉人在接到一审法院邮寄的鉴定机构的回函复印件时正打算按照回函的内容准备提供证据证明左眼视力与右眼电石灰击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仅仅两天后即2021年6月17日,一审法院就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根本没有给上诉人任何时间,以上多种情形都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权,上诉人***故继续上诉至贵院,希望贵院能够给上诉人伸张正义,给以公平的评判。 勘测院答辩称,***申请重新鉴定无合法依据及合理理由,不符合《司法鉴定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关于重新鉴定的条件,且其拒不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答辩称,一审裁定理由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释明,上诉人在15日内明确诉讼请求,逾期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超期未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其主张的10万元赔偿请求不明确,且未提供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上诉人一审中未提供其自认的八级伤残过轻的法定理由和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上诉人***恳请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 裁定。 ***答辩称,同意***的答辩意见以外,有补充如下:第一点,本案上诉人无标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无法对此进行质证和答辩,诉讼标的不明确,无法质证和答辩,法医鉴定当事人是依据法定程序做出来的法鉴结论,无法定依据及理由,要求重新做鉴定,不能支持。第三,原审法院已查明的本案事实,发包方为宏大公司,承包方为***、***,原告诉***,诉讼主体不对,***只不过是***指派的小组长,***接活后打电话问***能不能干这活,是否能召集人员来干活,***既不是工程的发包人,也不是承包人,只不过是干劳务的农民工,没有任何的人主体资格,对此案的赔偿没有法定的义务,***是本案的故意加害人。***一审当中提供的是人证人证言,已记载明确,赔偿责任人应该是故意加害人***,承包人***、***。即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无凭无据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暂定10万元,待司法鉴定后具体计算赔偿数额;2.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院审理(2019)黑0803民初1241号案件中,***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被本院 驳回后,***拒绝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本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仍然认为(2019)黑0803民初1241号案件中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八级伤残过轻,并申请重新鉴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通过书面函询的形式将***的陈述材料邮寄鉴定机构,同时释明***在15日内明确诉讼请求,逾期承担不利后果。鉴定机构函询认为:2019年11月12日查体被鉴定人左眼视力VS:4.4,无相关材料不能确认与“2018年12月14日右眼电石灰击伤”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委托人就原委托事项可以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因2021年检执业范围细分,我机构暂无视觉能力鉴定资质,故对本例无法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因***拒不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又不提供新的鉴定材料,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2019)黑0803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以原告***未明确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其起诉,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以相同理由和诉请再次起诉,仍未明确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再次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了“赔偿明细表”,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项经济损失共计424382.15元,此诉请系上诉人对一审诉讼请求的增加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上诉人就此新的诉讼请求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因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未作实体审理,上诉人以原审未支持其重新鉴定和鉴定人出庭要求为由,主张原审事实不清,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少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裁定结果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