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民终6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529号绿地内森庄园B2幢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3742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南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106424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皖12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判决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918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14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0年5月26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1069天,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工程名称:2019年输电线路劳务服务包5】第2.2条的约定,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95905元,该金额是案涉合同概算款项50%(1191810元×50%),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76724元,该金额是案涉合同概算款项40%(191810元×40%),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两次付款,与前述合同约定一致。能够证实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整理的施工图图册完全符合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要求;并在提交给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后,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至今未提出异议或确认有误,故,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反诉,向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应当予以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债权数额予以扣除或折抵。三、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接受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从事项目现场勘察、初步设计方案制作、施工图图册制作和整理,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派遣工作人员在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处现场服务,是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应有之意,是符合《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正如前述,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处进行现场工作,设计服务方案、图纸、图册电子文件等工作成果也是现场交付的;此外,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或设计人员变更是经过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意和许可的。
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立即向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918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14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0年5月26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1069天,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16日,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9年输电线路劳务服务包5工程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工程现场勘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程设计初步方案、开展施工图和竣工图图册整理、开展现场服务等工作,合同总价191810元,分别为阜阳临泉县张集~艾亭π入艾河35kV线路工程6900元、阜阳临泉县张集~陶老π入艾河35kV线路工程82800元、阜阳临泉县高塘~老集π入范兴集35kV线路工程15180元、半岗~孔台孜排涝站35kV线路及其分支线路改造工程161450元,工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7日结束;4.2.6条规定,设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附件2人员名单为:***、***、***、***),除非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得更换服务人员;11.3.13条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向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第17.1条规定分项价格表中所列项目以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且工程实施为准,若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未中标或工程未实施,在最终结算时予以剔除,剔除后若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前期支付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费用大于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得费用,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以适当方式退还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指派***、***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制作图纸等工作,并交付阜阳临泉县张集~艾亭π入艾河35kV线路工程、阜阳临泉县张集~陶老π入艾河35kV线路工程、半岗~孔台孜排涝站35kV线路及其分支线路改造工程的材料。2020年3月30日,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95905元。2020年5月25日,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76724元。现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认为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9年输电线路劳务服务包5工程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交付阜阳临泉县张集~艾亭π入艾河35kV线路工程、阜阳临泉县张集~陶老π入艾河35kV线路工程、阜阳临泉县高塘~老集π入范兴集35kV线路工程、半岗~孔台孜排涝站35kV线路及其分支线路改造工程方案,但举证内容仅能证明其对向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交付了阜阳临泉县张集~艾亭π入艾河35kV线路工程、阜阳临泉县张集~陶老π入艾河35kV线路工程、半岗~孔台孜排涝站35kV线路及其分支线路改造工程的资料,故阜阳临泉县高塘~老集π入范兴集35kV线路工程价格15180元应当从合同总价191810元中予以扣除。依据《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9年输电线路劳务服务包5工程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11.3.13条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向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员为***、***、***、***,而实际设计人员为***、***,且未经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存在违约行为,故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即5754.3元(191810元×3%)支付违约金。综上,扣除未进行设计的阜阳临泉县高塘~老集π入范兴集35kV线路工程价格15180元后,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又已支付172629元,剩余4001元,与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违约应当支付给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5754.3元相折抵后,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应支付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服务费1918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1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由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在二审期间,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人员变更是经对方同意认可的。
证据二、图册图纸截图4张,证明提交的电子数据中,图纸的签名、批准审核校对都是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批准,由其工作人员审核通过的,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对该部分认定事实错误。
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未看到证据一原件,该证据不是新证据。证据二的微信聊天截图内容并不是同意设计人员变更,图册的截图是技术审核内容,与本案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人员变更无关联,按照合同约定,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必须经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才可以变更设计人员,且图签是可以修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达不到经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但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9年输电线路劳务服务包5工程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第4.2.6条约定,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更换服务人员。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更换的服务人员经得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明确书面同意,故对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是否应折抵问题。本案中,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均认可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交付阜阳临泉县高塘~老集π入范兴集35kV线路工程改造工程的资料,扣除该部分的15180元及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支付172629元后,仅剩余服务费4001元。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扣除违约金后,其不需再向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诉,不应在本案中进行折抵。一审法院在已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将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应支付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4001元与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违约应当支付给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5754.3元相折抵,系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为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作出,具有其合理性,故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本院予以支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元,由上诉人安徽省高远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7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