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21民初5227号
原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10642413,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新阳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U2LF87L,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霞光大道与城中南路交叉口南侧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阜阳电力设计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临泉嘉润房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电力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332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229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332600元每天万分之二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后期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临泉金科城项目小区内部电力及外线配电工程设计》,合同金额为3326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交了设计成果,但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原告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图审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60%,图纸交底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供电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双方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被告未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到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故,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为47229元(即332600元×2/10000×710天)【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332600元的每天万分之二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后期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公示信息资料,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金科城小区电路配电工程合同》,证明合同金额为332600元。其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组、微信截屏,证明签订设计合同后,证人负责设计图的校核及交付,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第四组、光盘一组,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全部设计文件。
第五组、竣工图委托单、分项验收表5张,证明被告委托的涉案项目,原告已按约定交付设计图后,并进行了验收。
第六组、证人余某的出庭证言:原告提供的署名余某的证词是我本人所写,内容真实。我是案外另一个公司的设计人员,原告将案涉工程的部分业务发包给我们公司后,由我具体设计的。设计好的图纸是我和嘉润房地产公司的金科城项目的负责人***一起到临泉供电营业厅送审的,经审核合格通过了。纸质版设计图是我同事***直接当面交付给***的,电子版是我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的,有微信聊天记录(当庭出示手机聊天记录让被告代理人查看)。我们供电设计在动工前,需要被告方提供其配电房的尺寸、位置等相关资料,然后我们在其基础上完成的配电二次深化设计。待资料齐全后才能进行供电设计施工图阶段。但是被告提供给我们的配电房资料较晚,大概为2021年3月。在竣工验收时,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图,因为其没有资质出具竣工图,就重新下发委托书,让我们绘制竣工图(时间较晚)。因竣工图在施工图的基础上没有调整,所以我们没有重新收费。
临泉嘉润房产公司辩称,一、被告未拖欠原告设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通过查阅原告庭前提交的证据来看,在原、被告签订的《供电设计合同》中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来往的文件、回复、资料、工作成果、通知、要求、同意、批准、决定、确认等,可以采用直接移交、邮寄等方式,原、被告双方均授权签收人员,其中,原告方授权签收人员为***,被告授权签收人员为***。在原告起诉被告之前,被告公司指定的授权人员均未收到原告公司交付的工作成功。所以被告不应当支付给原告设计费。二、虽然被告金科城项目可能使用的是原告的设计成果,但被告获取该些文件也不是从原告处获取,原告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谁,应当找谁要设计费。退一步来说,假如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交付了工作成功,那么也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形,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供电合计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设计内容包括金科城项目配电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及国家规定的工程服务,工期约定为60天。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2020年4月23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当开始进行着手设计,设计期间至2020年6月23日止,超过该期间,应当视为违约。从原告提供的设计蓝图来看,其最早的一张图纸形成时间时2021年5月,最晚的一张图纸形成时间是2023年2月,距合同签订时间将近3年,显然存在严重的逾期交付情形,根据合同第9条违约责任约定第4款约定,由于原告的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履行,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被延误部分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日,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20%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标的额来看,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天数是981天,逾期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是652561.2元,据此,被告不仅不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52561.2元。三、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恶意扩大自身损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原、被告已经明确约定了设计费支付的方式,第一次付款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款是在图纸报审且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据此,原告放纵争议事项的任意发展,在被告以合同履行中拒绝支付的设计费用的具体行为表达了已经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原告仍然未提出异议,显然在被告第一期款项未支付后,原告继续设计的行为是其自主意思,而非被告意思。不利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该诉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合同第7条第5款,关于费用支付的约定,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增值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暂停支付,且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被告履行支付义务的大前提是,原告需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在原告未履行前,被告没有义务履行,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不产生违约金。第7条第8款约定,办理结算及款项支付的地点为被告财务室或者被告指定的地点,原告未到被告财务室或者指定的地点办理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由此造成的延期付款的,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退一步讲,假如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被告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原告设计的图纸,需要在被告指定的“PEM工程互联平台”上对本项目施工图进行自审,并认可该平台图纸审查得分的有效性。然而,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PEM工程互联平台的审查意见。所以即便原告交付了,也不符合标准,被告不应当支付设计费。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公开开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公开质证。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相关证据,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被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合同约定设计范围:……;完成竣工图编制、施工现场供电设计服务等等。设计方要求对方支付设计费时应该首先出具税率6%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对方有权暂停支付,且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另约定逾期付款、逾期交付设计图纸的都要支付对方违约金。
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临泉金科城项目小区内部电力及外线配电工程设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证据显示原告公司将电力设计的图纸没有按照合同交付给被告公司指定的接收人,存在交付瑕疵。但现有证据已经证明原告已将设计资料交给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人员,且案涉工程实际已经依照该设计图进行了施工,并且施工完毕后已经有关电力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说明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虽然被告辩称其不是从原告处获得的设计资料,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如从第三方获得等),且被告在案涉工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送审单》中签章认可送审图纸的设计单位是原告,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使用的也是原告设计的竣工图。总之,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电力工程设计义务,被告应该按约支付合同价款。
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时应该首先出具税率6%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对方有权暂停支付,且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因此被告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且原告也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如原告没有将设计资料交付被告方指定的接收人;合同约定竣工图纸也应由原告完成,但原告提供较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虽然辩称原告逾期提供设计图纸资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未进行反诉。合同虽然约定了设计工期为60天,但是并没有约定起算时间。证人解释案涉电力设计是二次升级设计,是在被告配电房等有关设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的;案涉电力设计的工期是从被告提供案涉工程的配电房等有关设计资料交付原告之后开始计算的,而被告实际提供这些资料的时间比较晚,所以原告的设计工作开始的也较晚,但是完成设计的时间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32600元(原告应该提前出具相应金额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9元,由原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54元,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判后答疑告知书
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判决有疑问,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判后答疑。
(一)、申请判后答疑的内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与裁判结果相关的问题。
(二)、申请判后答疑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该案承办人(承办人:***电话:0558-640****)提出。
(三)、判后答疑期限:一般当即进行答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当即答疑的,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答疑。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不得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执行款汇转方式
开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开户账号:×××65(汇款时,务必注明案号)
四、不履行裁判惩戒警示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最终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追究刑事责任]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财产、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动产义务]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或判决交付义务的动产以及有财产价值的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案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五、权利人执行风险告知
1.[提供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办行期限]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建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