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阜阳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02民初6022号 原告:安徽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计公司)诉被告阜阳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某某设计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阜阳某某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服务费4392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5202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0年3月31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1125天,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工程名称:2019年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站址测量项目包2)。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制作图纸等工作,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了工作成果文件,截至2020年3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4392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阜阳某某设计院辩称,一、被答辩人诉请的设计服务费439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20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被答辩人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具体为:(1)缺少案涉合同附件1《分项价格表》中的序号9:花园变出线测量(金额8000元);(2)序号12:牛庄-中能化工110kV线路改造工程(金额24380元);(3)序号15:范兴集-艾河110kV线路工程改线(金额11500元);(4)序号17:牛庄-中能化工110kV线路改造工程改线(金额11500元);(5)序号19:范兴集-艾河110kV线路工程改线(金额11500元);(6)序号2835kV夏城3726线(#20-#25)段改造工程(金额11500元);(7)序号30:白果-纺织园变35kV线路工程(金额11500元),合计价格为89880元。第二,被答辩人诉求的违约金无依据且起算时间明显错误。首先被答辩人至今没有按照案涉合同第5条约定完成劳务服务成果,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无任何依据;其次,从案涉合同第3条显示,案涉合同期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因此,假设本案中答辩人应承担违约金,被答辩人从2020年3月31日起算时间也不符合案涉合同关于劳务工期的约定。二、被答辩人除应当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向答辩人赔偿因未按期完成劳动服务成果损失89880元以及退还94075元核减款项。1、截止目前,被答辩人没有按期完成案涉合同约定的劳动服务成果,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案涉合同第4.2.10条、第5条及第11.3.13条约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承担违约金26355元。2、根据案涉合同附件1《分项价格表》和第11.2条款约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赔偿未完成劳动服务成果价格89880元。3、鉴于被答辩人未全面履行案涉合同的情形,2022年11月17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签订的案涉合同进行梳理核对,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双方单位的代表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该会议纪要是对被答辩人未履行的项目进行确认(详见会议纪要列表第4项),案涉合同金额439250元,核减金额138000元,应支付301250元(未签订主合同项目暂不核减),答辩人实际向被答辩人支付395325元,因此,被答辩人应退还答辩人94075元。综上,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6日,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工程名称:2019年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站址测量项目包2)。合同约定:一、合同价格为439250元。二、合同价款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并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方案整理工作后7天内(含本数),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概算价格的50%(以甲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为准);2.乙方完成施工图图册整理并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查确认无误后30天内(含本数),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概算价格的40%(以完成施工图审图为准);3.合同价格的剩余部分在工程投运、消除全部设计缺陷并提交竣工图、完成竣工验收后30天以内支付。三、劳务工期: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设计劳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2.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满足合同要求的整理的成套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成套初步设计文件、成套施工图图册、成套竣工图图册,交付时间为工期一年。六、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七、特别约定:分项价格表中所列项目以甲方中标且工程实施为准,若甲方未中标或工程未实施,在最终结算时予以剔除,剔除后若甲方前期支付乙方费用大于乙方应得费用,乙方应以适当方式退还甲方。合同附件1为分项价格表,附件2为设计人员名单。 2022年11月17日,国网阜阳供电公司发布《关于110kV徐牵750线(37#-41#)改造等工程取消计划的说明》,载明:110kV徐牵750线37#-41#改造和220kV颍太2756线(46#-48#)改造政府出资工程,因政府投资计划变更导致该两项改造工程取消220kV郭花2763线升高改造工程因投资计划调整导致该项目取消。同日,国网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发布《关于国网安徽阜阳城郊供电公司35kV二水厂3609线(1#-8#)段升高改造工程等三个项目的说明》,内容为:国网安徽阜阳城郊供电公司35kV二水厂3609线(1#-8#)段升高改造工程、35kV宁老庄3839线23#-28#段/坎看支线08#-17#非段改造工程以及35kV宁老庄3839线28#-34#非段改造工程(与35kV宁老庄3839线30#-36#段改造工程为同一个项目)等三个项目由我单位委托阜阳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前期工作。后因项目计划调整等原因造成上述三个项目取消,无法实施。 2022年11月17日,原、被告就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进行核对一事举行会议,会议内容主要为对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项目进行梳理,若分包的项目取消,则对应核减项目金额。会后就会议内容形成《阜阳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核对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载明:2019年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站址测量项目包2核减金额为138000元。会议纪要最后一页的参会单位、人员签字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会议纪要中无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意见一栏及相关记录。 原告收到上述会议纪要后,于2022年11月19日向被告发函,函件内容载明原告对被告就会议纪要中各个项目的核减金额均不予认可。该函于2022年11月22日邮寄送达至被告处。后被告复函致原告,表示对原告函件的内容不予认可。 目前为止,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90%的设计服务费计395325元。 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程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关于110kV徐牵750线(37#-41#)改造等工程取消计划的说明》、《关于国网安徽阜阳城郊供电公司35kV二水厂3609线(1#-8#)段升高改造工程等三个项目的说明》、《阜阳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核对会议纪要》、《函》、《复函》、发票、中国银行业务收款回单、QQ邮箱电子邮件截图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服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被告提供的会议纪要中,仅“参会单位、人员”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无原告公司印章,也未体现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原告知悉会议纪要内容后亦及时向被告发函明确表示不予认可会议纪要中的核减内容,本院认为,会议纪要仅能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会议,不能证明会议纪要内容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对被告提出的依据会议纪要核减合同金额的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原告已完成的项目,被告对案涉合同下的4个项目的完成状态持有异议,但原告提交的成果文件交付电子邮件截图及光盘显示原告已将序号10、序号29、序号30的成果文件交付给被告,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告起诉前向原告提出意见,且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金额90%的行为可表明原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经被告审查并确认无误,故被告现提出关于该三个项目原告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举证证明将序号15的成果文件按约定交付给被告,应在举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项目金额11500元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32425元(439250元-395325元-11500元)。案涉合同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于该日前未向原告支付完毕已完成项目的设计服务费,应自2020年11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60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以后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服务费324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60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0年11月29日起暂时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止,以后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原告安徽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被告阜阳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诉讼费收款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 收款银行:工行阜阳文峰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95588313110******** 金额:柒佰叁拾捌元整元(738.0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