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7808唐山市协力选煤干燥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庞庄煤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1民初7808号 原告:唐山市协力选煤干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号。 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庞庄煤矿,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北郊庞庄。 负责人:***,该矿矿长。 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山市协力选煤干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庞庄煤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协力选煤干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市协力选煤干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