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645号
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夏伯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向阳、陈玉朋,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美丽居委会1幢601室(E)。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6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汉华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人民陪审员 沈严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李彦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