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02民初3760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锡林浩特矿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锡林郭勒盟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锡林浩特某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锡林郭勒盟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锡林郭勒盟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