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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3民初14340号 原告:韩某,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后,庭审前,原告韩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