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3民初14340号
原告:韩某,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后,庭审前,原告韩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