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0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