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215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沙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重新确定被告为由,于2018年11月6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