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3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扬中市三茅街道。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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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