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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3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扬中市三茅街道。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