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1206号 原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2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1幢201室(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BF2X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