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8924号 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正关南街中贸广场5号楼2**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计11183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