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867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9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的14套房产。现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1)陕0103民初1205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的14套房产(详见附表)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含
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全14套房不动产权证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