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797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1日,汉族,陕西省**区人,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被告:**,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住扶风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236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7民初797号
原告:**,男性,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御园华庭,居民身份证61032119********。
被告:**,男性,1993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关山大酒店1008室,居民身份证61032419********。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0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242365。
**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08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0.0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