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299号
原告:陕西海美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海美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美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美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原告陕西海美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霍彦文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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