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12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地点在西安市灞桥区,西安市互助路66号系陕西康达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开庭没有落实的情况下枉下裁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20层。现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西安市灞桥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本案应以上诉人陕西康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其住所地,其工商登记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20层,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另,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0号,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叶花
审 判 员 张 凯
审 判 员 赵 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金曼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