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力支行,住所地宜昌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力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5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力支行退回申请执行人票面利益1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力支行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