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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终1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黄山东路55号金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六安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