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能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能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5122号
原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能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85203831。
法定代表人:欧阳文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能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7737.9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6月工资102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工资2110.34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2017年3月13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工作地点在淮南市潘集区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220KV输变电工程监理部。2018年4月28日,被告短信通知原告:经公司决定,征求甲方意见,你在本项目工作到4月底,回去等待公司安排。同年5月至6月公司没有安排原告工作,也没有支付任何工资。同年6月1日,原告向淮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和解被告支付部分费用,被告保证原告每月工资大于5100元。同年7月2日被告安排原告至安庆太湖工作,7月10日被告要求原告补签一份《劳务协议》,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公司农网改造项目监理工作完成止,工资从5100元/月降至2200元/月,原告没有同意。被告未支付原告2018年7月2日至10日劳动报酬。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要求安徽能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经审查,安徽能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商业城****,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闫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钮晓凤
书记员董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