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3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隅,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梁,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秦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博雅英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558号。
法定代表人:毛建东,总经理。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恩,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沃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园区投资服务中心1层125室。
法定代表人:秦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英杰科技公司)、北京博雅英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英杰物联公司)、新疆沃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不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并对***主张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明显认定事实错误。***是具体组织、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其并未参与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的施工活动,并非实际施工人,***与***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存在挂靠及违法招投标等违法行为,***实际组织施工,涵盖资金、人力、机械、材料等各项内容。(二)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博雅英杰科技公司、博雅英杰物联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已查明叶祥彬不是涉案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实际施工人,叶祥彬没有取得涉案工程600万元保证金的债权,叶祥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主张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与***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约定,***主张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工程款7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苏 伟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史明鹭
书  记  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