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3427号之二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驰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5YKE8X),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解放北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驰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8元,减半收取68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如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