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菊,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08。
法定代表人:杨金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盛世公司向乐天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02 000元,并从2017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盛世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乐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误判决。一、乐天公司和盛世公司在履行《大厂智慧城市室外大型信息发布屏项目P10户外大屏采购安装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安装合同书》)过程中,实际涉及到定作合同、安装合同、保管合同三个法律关系。(一)因盛世公司对未安装的一个H屏及H屏钢架机构及其他屏验收合格接收,乐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该H屏及钢架机构的定作及交付义务。2017年8月28日,乐天公司和盛世公司签署的《采购安装合同书》第二条第3款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盛世公司向乐天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20%,即120 000元;乐天公司安排将货物发到盛世公司指定地点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盛世公司及时验收到货产品,确定货物完好、核对数量及规格型号,验收合格后盛世公司当天需付合同款60%。乐天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将8个F屏及2个H屏及2个H屏钢结构在约定的时间交付到盛世公司指定地点,经验收全部合格后,盛世公司虽然违约没有当天支付合同款60%,但是陆续将合同约定的60%货款支付给乐天公司。说明乐天公司已经全部将合格产品交付,否则,盛世公司不可能支付约定的第二笔60%的合同款。(二)乐天公司对未安装的1个H屏及H屏钢架结构只是代盛世公司保管。乐天公司在交付8个F屏及2个H屏及2个H屏钢结构时,盛世公司一直没有口头或书面的告知乐天公司,其中的1个H屏及1个H屏钢结构不用交货或安装,而是盛世公司对货物统一验收后,才告知1个H屏及1个H屏钢结构地点不合适,需重新选择安装地点,并没有说不再安装此H屏,求着乐天公司把1个H屏及1个H屏钢结构暂时存放乐天公司仓库,等安装地点落实后安装。所以,乐天公司一直将1个H屏及1个H屏钢结构的货物存放在仓库。(三)盛世公司找不到合适的安装地点,对未安装的H屏可以解除安装合同,可以不支付未安装的费用。但是对已经交付验收的未安装的H屏,应自行处理,而不是连定作合同一起解除。一审法院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定作合同进行解除,有违公平。因此,对于未安装的H屏及H屏钢架机构,盛世公司没有理由解除《采购安装合同书》,对盛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未安装的H屏及H屏钢架机构的第一笔和第二笔合同款,乐天公司没有返还的义务。
二、盛世公司应支付乐天公司已合格交付并安装的8个F屏及1个H屏、1个H屏钢结构的第三笔合同款(60-16)*17%=74 800元。盛世公司提供的2018年3月18日的《工程四方验收报告》记载,室外P10动线显示屏、F型8套,H型1套,验收通过。此证据材料说明,乐天公司交付并安装的8个F屏及1个H屏及1个H屏钢结构完全合格。根据2017年8月28日,乐天公司和盛世公司签署的《采购安装合同书》第二条第4款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盛世公司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款17%。2018年3月18日的《工程四方验收报告》已证明乐天公司交付、安装及调试的产品合格,所以,盛世公司应当支付8个F屏、1个H屏及1个H屏钢结构的第三笔款74 800元。
三、乐天公司不应承担盛世公司诉求的维修费用。(一)2018年3月18日的《工程四方验收报告》证明乐天公司交付、安装及调试的产品合格,不可能2018年4月或5月就存在故障。盛世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单》,乐天公司从未收到过,盛世公司也认可没有快递单据,是直接交给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波,但并没有提供交付的凭证。因此,乐天公司提供安装调试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二)盛世公司请求维修的屏是因为第三人的车辆将屏体撞坏的,一审庭审中盛世公司认可有屏体被车撞坏的事实。盛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维修的屏体是不是被车撞坏的屏体,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维修的屏体损坏的原因。(三)盛世公司将所有的维修费用累计为损失费用,并且更换数家公司多次维修,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盛世公司提供的和深圳市阿里森显示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森公司)签订的《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是对盛世公司提供的LED电子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共计8957元。假设这份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是真实的,对于屏体的维修已经由阿里森公司全部负责,涉及之后屏体的维修就应该继续由阿里森负责到底。但是盛世公司之后又委托北京天顺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继续维修保养,涉及维修费用越来越多,盛世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说明为什么出现几家公司维修的原因。乐天公司也提供了维修方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维修费用仅花了500元,是由乐天公司提供的单元板。并且,乐天公司也提供了盛世公司负责此项目的王在刚经理和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证明乐天公司按照盛世公司的要求也履行了自己维修保养义务。2019年1月14日盛世公司提供的录音,只是双方就继续履行未安装的H屏还是解除问题,综合其他屏的维保进行协商,其中饶波也有说明,“把赔偿可以换成三年质保,有什么问题我们还是立马解决,不用你操心”,其中提到那个屏维不维修,就是指的被车撞坏的屏体,说明已安装的8个F屏,1个H屏,一直由乐天公司在维修保养,不是盛世公司辩称乐天公司没有提供维修保养义务。根据2017年8月28日,乐天公司和盛世公司签署的《采购安装合同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乐天公司所提供的免费服务,仅限于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故障;对于盛世公司或第三方误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提供维修服务,计收成本费。因此,盛世公司请人维修的只是被车撞坏的屏体,并且盛世公司存在扩大损失行为,因此,一审法院不应支持盛世公司另外支付的维修保养费用。
盛世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盛世公司同乐天公司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书》的真正使用业主方是上市公司河北华夏幸福基业,《采购安装合同书》是盛世公司同业主方签订的约
10 000 000元总包合同的一小部分;2.立柱式户外LED屏正常都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钢架支撑系统,二是LED显示系统;一般市场上也由两种供应商分开制作,或由LED显示系统供应商总包,再将钢架支撑系统分包给钢架制作工厂;3.本案的户外LED屏,在委托分包时就存在有一套H屏没有同业主确定安装地点的问题,所以造成这套H屏钢架支撑系统的精准制作尺寸不能确定,无法制作,例如如果安装地点地面是斜的,两个支持钢柱长度就会不一样;所以,盛世公司在外包这个户外LED屏时,就将F屏的钢架支撑系统单独委托了一包钢架制作工厂制作;将F屏的LED显示系统和H屏的LED显示系统及H屏的钢架支撑系统放在一个包里,为方便二次确定不用另签钢架合同,故委托一家制作,并在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中明确了(因一套H屏因安装地点没确定引起)二次运输费用;4.乐天公司存在多次不诚信,违背从业道德的行为:(1)在合同竞标时,盛世公司合约部经过正常比价已经确定了合同的供应商是阿里森公司,就是现在合同附件中标注的公司,并且已邀请阿里森公司飞到北京处理签订合同事宜。乐天公司也参与了竞标因报价过高被淘汰,但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波同盛世公司当时项目负责人违规直接沟通,以承诺完全按照阿里森公司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及价格再次竞争这个项目,并以地域优势,以后售后优势等苦口婆心做工作,才获得这份LED屏项目;(2)在合同签定时,乐天公司首先失言,改变了合同附件中的主要技术参数LED灯珠,其次在付款条款中非常严苛,例如货到现场当日不付款货拉回等,因为项目工期紧张,又因更换供应商耽误了几天,没有办法,合约部只能接受城下之盟同意了合同条款签订了合同,但要求合同附件必须保留阿里森公司的版本,所以才有了现在这个合同附件;(3)2017年10月11日,乐天公司部分货物运抵安装地点,在盛世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时,应该扣除没有制作的1套H屏的货款,但乐天公司以合同付款条件要挟,不付款就拉走,盛世公司没有办法,考虑工期不能耽误,只能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以部分转账部分承兑汇票的形式超额支付了第二笔货款30万元;2017年11月20日,乐天公司又以不给验收款不给点亮设备为由,逼迫盛世公司超额支付60 000元验收款;(4)2018年3月18日,盛世公司与业主方签订《工程四方验收报告》,确认取消没有安装地点的那套H屏,盛世公司也及时以《工作联系单》(编号001)的方式通知了乐天公司,双方进行合同结算,计算乐天公司应该退还盛世公司57
818.655元,扣除2%的质保金后应退45 818.655元,乐天公司以钢架已经备货等为由讨价还价,并以中止售后服务为要挟,最终双方口头约定乐天公司退还20 000元货款,但迟迟没有退款;(5)在盛世公司催促乐天公司退款过程中LED屏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乐天公司又开始漫天要价,不提供售后服务,盛世公司本着对业主方负责的原则,没有办法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对乐天公司提出索赔;(6)在项目结算过程中,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波又以给好处费的方式,贿赂盛世公司新的项目负责人王在刚谋取不当得利,有乐天公司自己提供的《通话录音》为证;本次盛世公司反诉乐天公司退还货款44 761.5元,少计算1000多元,是考虑乐天公司钢架备货损失;5.因为LED屏还处在盛世公司同业主总包合同的质保期内,不断出现质量问题,盛世公司也不能确定后期的维修费用,还没有启动追究乐天公司违约责任,所以没有起诉乐天公司。
乐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盛世公司支付乐天公司合同款102 000元及利息(以102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盛世公司承担。
盛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乐天公司退还盛世公司货款44 761.5元;2.判令乐天公司支付盛世公司维修保养服务费37 67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乐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8日,北京盛世笔特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特展示公司)(甲方)与乐天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安装合同书》,由甲方向乙方采购全彩显示屏,合同载明: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为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接屏采购安装项目,验收地点为河北省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安装地点为根据河北省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现场点位指定地点要求安装。合同工期为15天(2017年9月15日前点亮),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合同生效,当日开始计算工期。第二条采购内容及付款方式:1.设备清单(详见附件),设备名称为P10户外直插全彩显示屏,产品型号160mm*160mm,合计工 604 373元,品牌美亚迪,最终优惠价为600 000元,固定总价;2.付款方式及开票信息:(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20%即120 000元;(2)乙方安排将货物发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验收到货产品,确定货物完好、核对数量及规格品牌型号。甲方验收合格后当天需付合同款60%即36万元,若甲方当天无法付款,乙方有权拉回货物,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甲方承担;(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款17%即102 000元。显示屏正常显示工作,符合行业质量及图纸要求,甲方不得故意拖延签字验收,待安装完成2个工作日后,视为合同产品验收通过;(4)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质保3年,剩余3%即18 000元,分三次付清……违约责任:2017年9月15日前点亮8个F屏,20日前点亮2个H屏,如未按期正常点亮大屏,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条质量与保修:乙方对合同所供设备提供3年免费保修,自发票开具之日起算,保质期内,产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时,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免费保修并在7日内处理完毕。在保修期内,乙方所提供的免费服务仅限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故障,对于甲方或者第三方误操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提供维修服务,计收成本费。
该合同附件《LED P10全彩显示屏报价设计方案》约定了涉案P10全彩显示屏的“管芯参数”“规格清单及计价”“配品名称及品牌、参数”“显示屏工程安装外围设备报价”及“LED钢结构报价单(双立柱H型)2套。8个F屏+2个H屏+2个H屏钢架构总计费用604 373元。同时,该设计方案载明质保期3年,终身维护。质保期内,乐天公司免费为设备进行每月一次定期保养工作,并提交保养报告,免费解决其他质量问题,保证设备正常运作。在任何时候,不会免除因货物本身的缺陷所应付的责任。响应时间为接到用户通知,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小时上门服务,保证24小时不间断售后技术服务支持,修复时间24小时。免费保修(包括人工和材料):质保期内免费保修,质保期后保证合理的价格提供备件和保养服务。
2017年9月1日、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20日,笔特展示公司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乐天公司支付120 000元、199 844.96元、60 000元。笔特展示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100 155元,以上共计付款480 000元。
2018年3月18日,就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及体验中心展陈工程中的室外P10动线显示屏F型8套,H型1套,由施工单位笔特展示公司、监理单位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验收通过。
2018年4月25日,笔特展示公司名称变更为盛世公司。
2018年8月16日,盛世公司与阿里森公司签订《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阿里森公司为盛世公司提供LED电子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共计8957元。同日,盛世公司向阿里森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957元。2018年8月23日,盛世公司向阿里森公司支付维修费用8957元。
2018年9月26日,盛世公司与天顺公司签订《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天顺公司为盛世公司负责整改及维修大厂境内8块F型和1块H型P10屏幕至建设方验收通。付款内容:维修保养服务费20 250元,后期产生费用另作计算。
2018年10月15日,盛世公司与天顺公司签订《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天顺公司依据原合同整改后,依据建设单位要求再次对户外屏维修及调整。付款内容:增加维修保养服务费用7467元(原合同20 250元,共计27
717元)。
2019年7月29日,盛世公司与天顺公司签订《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天顺公司维修厂通路一块F屏坏单板6张 人工2人 费用400元/人/天 *2+200车餐
更换200W电源一台150 合计1150元(最终价1000元)。
2018年9月30日及2018年11月23日,盛世公司分别向天顺公司支付维修费10 000元及17 717元。2019年8月14日,盛世公司支付天顺公司维修费1000元。
2018年9月26日、11月12日、2019年8月7日,盛世公司向天顺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发票三张,服务名称为光电子器件维修费,价税共计28 717元。
2019年1月14日,盛世公司工作人员王在刚与乐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波电话沟通,通话内容如下:饶波称:“H屏市值十四万,要卖出去才值这么多钱,现在卖就是废品一个,不值这么多钱,就这三年的维护,假如我们从一月份、二月份签起,你室外1块屏和8块F屏,所有我们给你检修维护,三年的吧,你给我5万块钱,一年一给。”王在刚:“你合同包含的是三年质保。”饶波:“合同包含的三年质保是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三年质保,现在没有履行,导致了误解,现在是强调这块屏不履行了的问题。”王在刚:“那块屏可以说单独摘出来,具体协商怎么处理,但是已经安装完毕的屏的维保应该履行。”饶波:“但这关键是一个项目,有争议一直迟迟没有解决,你得赔点损失,你现在赔的损失我不满意。”王在刚:“可以继续协商。”饶波:“行,赔点也就赔点,但是你得在三年质保上给补偿,我们可以维修也有配件,你就不用找第三方了,省事了。”……饶波:“你这个屏是修还是不修了,什么时候修”王在刚:“修,肯定是修。”饶波:“你这修肯定产生材料费,报价不是发给你了吗?”
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盛世公司与乐天公司均认可涉案合同中有1块H屏未安装,该H屏单价为164
761.5元。盛世公司称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到现场勘验发现有一个H屏的安装地点无法确认,故双方当时口头确定取消该屏的安装。涉案所有的电子屏是根据其提供的尺寸进行定作,在盛世公司没有提供安装场地及尺寸的情况下,乐天公司无法提前制作显示屏。盛世公司户外大屏的钢架必须提前在现场施工,需要确定场地、浇注水泥,水泥干燥时间需要10天以上,在合同约定的15天的工期内,乐天公司不可能提前制作,现在盛世公司也用不上该屏了,不需要乐天公司继续交付。乐天公司称对于剩余的1个H屏,因盛世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安装位置,故该屏一直未安装,一直保存在乐天公司仓库,认可盛世公司已付货款480 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乐天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乐天公司要求盛世公司支付合同款102
000元及利息(以 102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乐天公司按照盛世公司的图纸要求制作、安装全彩LED显示屏的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乐天公司、盛世公司均认可因实际安装地点无法确认,涉案合同中1块H屏未交付安装。盛世公司作为定作人事实上已行使了解除权,《采购安装合同书》中涉及未交付H屏的约定已经解除,不再履行。已经交付的9块显示屏的合同总价款为435 238.5元,因质保期尚未到期,故对于已交付的9块显示屏,盛世公司应支付的金额为435 238.5元*97%=422 181.345元,盛世公司已超额支付480 000元,故乐天公司要求盛世公司支付货款102 000元及利息(以102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盛世公司解除部分合同给乐天公司造成的损失,乐天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向其主张。
对于盛世公司要求乐天公司退还货款44 761.5元的反诉诉讼请求,本案中9块显示屏的到期应付货款为422 181.345元,盛世公司已付480 000元,故乐天公司应退还货款57 818.655元,盛世公司仅主张44 761.5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盛世公司要求乐天公司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37 674元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乐天公司应为涉案电子屏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现在质保期内,乐天公司未依约向盛世公司提供已安装9块显示屏的免费质保服务,导致盛世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涉案显示屏进行维修,产生损失,乐天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二、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货款44 761.5元;三、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维修费37 67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系乐天公司按照盛世公司的图纸要求制作、安装全彩LED显示屏的承揽合同纠纷。盛世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乐天公司、盛世公司均认可因实际安装地点无法确认,涉案合同中1块H屏未交付安装。因本案的定作制品是可分的,解除未实际交付的 1块H屏的定作部分并不影响其他9块定作显示屏交付履行。盛世公司需对实际完成交付的定作成果支付相应的款项,已经交付的9块定作显示屏合同总价款为435 238.5元,因质保期尚未到期,故对于已交付的9块显示屏,盛世公司应支付的金额为435 238.5元*97%=422 181.345元,盛世公司已支付480 000元,故乐天公司要求盛世公司支付货款102 000元及利息(以 102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乐天公司应退还盛世公司超额支付的货款,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盛世公司解除部分合同给乐天公司造成的损失,乐天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向其主张。
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乐天公司虽主张进行过维修保养,但也认可出现过没有及时履行免费保修义务的情况,导致盛世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涉案显示屏进行维修,产生损失,乐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乐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胡 君
审 判 员 张 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