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203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饶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小菊,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08。

法定代表人:杨金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 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菊,被告盛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金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 乐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世公司支付乐天公司合同款102 000元及利息(以102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盛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8日,乐天公司与盛世公司双方在北京经济经济开发区经海二路28号院金田工业园A2座1层签订了《大厂智慧城市室外大型信息发布屏项目P10户外大屏采购安装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安装合同书》),约定盛世公司向乐天公司采购P10户外直插全彩显示屏,包括8个F屏体,2个H屏及2个H屏钢架构。盛世公司向乐天公司支付了20%预付款12万元,乐天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输至河北省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盛世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了约定的60%的合同款36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盛世公司却拖延签字,并拖延支付剩余合同约定的17%的合同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盛世公司辩称:不同意乐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盛世公司与乐天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签订了《采购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项目工期为15天,盛世公司已于2017年9月1日向乐天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12万元。在合同签订时,因为一个H屏没有安装位置,双方就明确此H屏先不予制作,分两次运输,故乐天公司在2017年10月22日交货时,就未提交此部分货物;第二,至2017年11月20日,乐天公司才将全部显示屏安装调试完成,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乐天公司以LED屏不予点亮等手段逼迫盛世公司支付款项6万元,该6万元为合同约定的第三笔应付的款项;第三,2018年3月18日,盛世公司与其建设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公司进行了工程四方验收,实际交付8套F屏,1套H屏,同时确认另一套H屏不予制作,盛世公司也及时通知了乐天公司;第四,盛世公司的工程总监谷晓强和项目经理王在刚于2018年4月多次将乐天公司的法人代表人饶波约至公司,协商合同款项结算事宜,并向其出具了《工作联系单001》,要求其退还款项44 761.5元。过程中,乐天公司口头同意退还2万元,后因维修问题,乐天公司反悔,要求一再加码,双方没有再达成共识。2018年4月中旬,乐天公司制作的LED屏陆续出现质量问题,盛世公司多次以《工作联系单》、约谈、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饶波进行设备维修,饶波都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脱。盛世公司迫于建设方压力,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先后4次共支付维修款37 674元,按此质量情况后期还可能出现质量问题,乐天公司的维保义务至2020年11月20日,盛世公司保留质保金的相应权利。因一块H屏未交付,故9块显示屏的应付价款应为600
000元-164 761.5元=435 238.5元,盛世公司已付480 000元,因此乐天公司应返还金额为480 000元-435
238.5元=44 761.5元,故盛世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乐天公司退还盛世公司货款44 761.5元;2.判令乐天公司支付盛世公司维修保养服务费37
67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乐天公司承担承担。

乐天公司针对盛世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盛世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依据《采购安装合同书》第2条第3款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120 000元,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60% 即360 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的17% 即102
000元,三年质保期后支付3%质保金分期付款。盛世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笔和第二笔合同款,说明乐天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2018年3月份,工程甲方签字确认一切均合格的情况下,盛世公司故意拖欠第三笔款,至今未付。乐天公司一直在履行自己的维保义务,并一直沟通另一款H屏的安装事宜。第二,盛世公司自己称述,是因盛世公司没有找到安装地点无法安装,但是未提前告知乐天公司不需要制作、运输、安装另一个屏。2017年8月,签订合同后,乐天公司统一采购、制作,说明H屏是和其他屏体系统一采购、制作。盛世公司认可一个H屏及钢架构是16万元,包括安装费用9800元,乐天兴业公司已经制作完成,只剩安装最后一步,扣除安装费,3%的质保金,剩余就是乐天兴业公司应得的合同款,未安装的H屏剩余的第三笔合同款还有20 000元未付。第三,盛世公司不仅没有支付未安装H屏的第三笔合同款,对其他已经安装合格的一个H屏和8个F屏,至今也没有支付,因此,盛世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第三笔的合同款,即已经安装屏体总款44万元的17%支付给乐天兴业公司,金额为74 800元。第四,通过录音及相关证据,乐天公司一直在履行自己的维保义务。综上,盛世公司反诉乐天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应支付拖欠的第三笔合同款102 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8日,北京盛世笔特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特展示公司)(甲方)与乐天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安装合同书》,由甲方向乙方采购全彩显示屏,合同载明: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为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接屏采购安装项目,验收地点为河北省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安装地点为根据河北省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现场点位指定地点要求安装。合同工期为15天(2017年9月15日前点亮),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合同生效,当日开始计算工期。第二条采购内容及付款方式:1.设备清单(详见附件),设备名称为P10户外直插全彩显示屏,产品型号160mm*160mm,合计604 373元,品牌美亚迪,最终优惠价为60万元,固定总价;2.付款方式及开票信息:(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20%即12万元;(2)乙方安排将货物发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验收到货产品,确定货物完好、核对数量及规格品牌型号。甲方验收合格后当天需付合同款60%即36万元,若甲方当天无法付款,乙方有权拉回货物,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甲方承担;(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款17%即102 000元。显示屏正常显示工作,符合行业质量及图纸要求,甲方不得故意拖延签字验收,待安装完成2个工作日后,视为合同产品验收通过;(4)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质保3年,剩余3%即18 000元,分三次付清……违约责任:2017年9月15日前点亮8个F屏,20日前点亮2个H屏,如未按期正常点亮大屏,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条质量与保修:乙方对合同所供设备提供叁年免费保修,自发票开具之日起算,保质期内,产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时,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免费保修并在7日内处理完毕。在保修期内,乙方所提供的免费服务仅限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故障,对于甲方或者第三方误操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提供维修服务,计收成本费。

该合同附件《LED P10全彩显示屏报价设计方案》约定了涉案P10全彩显示屏的“管芯参数”“规格清单及计价”“配品名称及品牌、参数”“显示屏工程安装外围设备报价”及“LED钢结构报价单(双立柱H型)2套。8个F屏+2个H屏+2个H屏钢架构总计费用604 373元。同时,该设计方案载明质保期3年,终身维护。质保期内,乐天公司免费为设备进行每月一次定期保养工作,并提交保养报告,免费解决其他质量问题,保证设备正常运作。在任何时候,不会免除因货物本身的缺陷所应付的责任。响应时间为接到用户通知,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小时上门服务,保证24小时不间断售后技术服务支持,修复时间24小时。免费保修(包括人工和材料):质保期内免费保修,质保期后保证合理的价格提供备件和保养服务。

2017年9月1日、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20日,笔特展示公司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乐天公司支付120 000元、199 844.96元、60 000元。笔特展示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100
155元,以上共计付款480 000元。

2018年3月18日,就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及体验中心展陈工程中的室外P10动线显示屏F型8套,H型1套,由施工单位笔特展示公司、监理单位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验收通过。

2018年4月25日,笔特展示公司名称变更为盛世公司。

2018年8月16日,盛世公司与深圳市阿里森显示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森公司)签订《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阿里森公司为盛世公司提供LED电子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共计8957元。同日,盛世公司向阿里森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957元。2018年8月23日,盛世公司向阿里森公司支付维修费用8957元。

2018年9月26日,盛世公司与北京天顺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签订《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天顺公司为盛世公司负责整改及维修大厂境内8块F型和1块H型P10屏幕至建设方验收通。付款内容:维修保养服务费20 250元,后期产生费用另作计算。

2018年10月15日,盛世公司与天顺公司签订《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天顺公司依据原合同整改后,依据建设单位要求再次对户外屏维修及调整。付款内容:增加维修保养服务费用7467元(原合同20 250元,共计27
717元)。

2019年7月29日,盛世公司与天顺公司签订《大厂智慧城市全彩LED显示屏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天顺公司维修厂通路一块F屏坏单板6张 人工2人 费用400元/人/天 *2+200车餐
更换200W电源一台150 合计1150元(最终价1000元)。

2018年9月30日及2018年11月23日,盛世公司分别向天顺公司支付维修费10 000元及17 717元。2019年8月14日,盛世公司支付天顺公司维修费1000元。

2018年9月26日、11月12日、2019年8月7日,盛世公司向天顺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发票三张,服务名称为光电子器件维修费,价税共计28 717元。

2019年1月14日,盛世公司工作人员王在刚与乐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波电话沟通,通话内容如下:饶波称:“H屏市值十四万,要卖出去才值这么多钱,现在卖就是废品一个,不值这么多钱,就这三年的维护,假如我们从一月份、二月份签起,你室外1块屏和8块F屏,所有我们给你检修维护,三年的吧,你给我5万块钱,一年一给。”王在刚:“你合同包含的是三年质保。”饶波:“合同包含的三年质保是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三年质保,现在没有履行,导致了误解,现在是强调这块屏不履行了的问题。”王在刚:“那块屏可以说单独摘出来,具体协商怎么处理,但是已经安装完毕的屏的维保应该履行。”饶波:“但这关键是一个项目,有争议一直迟迟没有解决,你得赔点损失,你现在赔的损失我不满意。”王在刚“可以继续协商。”饶波:“行,赔点也就赔点,但是你得在三年质保上给补偿,我们可以维修也有配件,你就不用找第三方了,省事了。”……饶波:“你这个屏是修还是不修了,什么时候修”王在刚:“修,肯定是修。”饶波:“你这修肯定产生材料费,报价不是发给你了吗?”

案件审理过程中,盛世公司与乐天公司均认可涉案合同中有一块H屏未安装,该H屏单价为164 761.5元。盛世公司称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到现场勘验发现有一个H屏的安装地点无法确认,故双方当时口头确定取消该屏的安装。涉案所有的电子屏是根据其提供的尺寸进行定作,在盛世公司没有提供安装场地及尺寸的情况下,乐天公司无法提前制作显示屏。盛世公司户外大屏的钢架必须提前在现场施工,需要确定场地、浇注水泥,水泥干燥时间需要10天以上,在合同约定的15天的工期内,乐天公司不可能提前制作,现在盛世公司也用不上该屏了,不需要乐天公司继续交付。乐天公司称对于剩余的1个H屏,因盛世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安装位置,故该屏一直未安装,一直保存在乐天公司仓库,认可盛世公司已付货款480 000元。

本院认为, 乐天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乐天公司要求盛世公司支付合同款102 000元及利息(以102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乐天公司按照盛世公司的图纸要求制作、安装全彩LED显示屏的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乐天公司、盛世公司均认可因实际安装地点无法确认,涉案合同中1块H屏未交付安装。盛世公司作为定作人事实上已行使了解除权,《采购安装合同书》中涉及未交付H屏的约定已经解除,不再履行。已经交付的9块显示屏的合同总价款为435 238.5元,因质保期尚未到期,故对于已交付的9块显示屏,盛世公司应支付的金额为435 238.5元*97%=422 181.345元,盛世公司已超额支付480 000元,故乐天公司要求盛世公司支付货款102 000元及利息(以102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盛世公司解除部分合同给乐天公司造成的损失,乐天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向其主张。

对于盛世公司要求乐天公司退还货款44 761.5元的反诉诉讼请求,本案中9块显示屏的到期应付货款为422 181.345元,盛世公司已付480
000元,故乐天公司应退还货款57 818.655元,盛世公司仅主张44 761.5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盛世公司要求乐天公司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37 674元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乐天公司应为涉案电子屏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现在质保期内,乐天公司未依约向盛世公司提供已安装9块显示屏的免费质保服务,导致盛世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涉案显示屏进行维修,产生损失,乐天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二、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货款44 761.5元;

三、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维修费37 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