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33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菊,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乐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菊,被告(反诉原告)京北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乐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京北会公司支付设备款132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320元/日计算);2.要求京北会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6日,乐天公司与京北会公司签订《LED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乐天公司向京北会公司提供显示屏、监控设备、网络设备以及相关服务,总价264000元。乐天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3月6日,京北会公司经办人吴某签订了《竣工验收单》,但至今京北会公司未向乐天公司支付设备余款5%即13200元,故诉至法院。
京北会公司辩称:一、京北会公司委托乐天公司安装监控及显示屏工程,京北会公司已支付250800元,但工程验收完毕后,LED屏幕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京北会公司已多次维修,但至今不能使用。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也没有给乐天公司造成损失;三、乐天公司提供的LED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经多次维修仍无法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在京北会公司营业期间不能如期正常使用LED产品,京北会公司遭到严重的营业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乐天公司应予以退货并退还货款。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京北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京北会公司与乐天公司签订的《LED电子产品买卖合同》;2.要求乐天公司退还货款250800元;3.要求乐天公司承担诉讼费。
乐天公司针对京北会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京北会公司的反诉请求,合同除了尾款尚未支付,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也经过了京北会公司的验收并签订了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明确载明设备已经调试完成,已投入使用,并不是京北会公司主张的根本无法使用。
乐天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及对反诉的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LED电子产品买卖合同》,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证据2.《LED竣工验收单》,以证明涉案设备符合验收条件,京北会公司已投入使用;证据3.室外全彩LED显示屏及演播系统的照片,以证明乐天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京北会公司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据1、2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京北会公司围绕其反诉请求及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LED显示屏照片两张,以证明涉案设备无法使用;证据2.《公函》两份,以证明京北会公司向乐天公司反映过LED质量问题。乐天公司不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双方对于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双方提交的照片虽显示含有LED屏,但无法确认系涉案设备,故本院不予采信;京北会公司提交《公函》系自行制作,亦未提交乐天公司签收的证据,无法确认其客观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6日,甲方京北会公司与乙方乐天公司签订《LED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显示屏设备+监控设备+网络设备以及相关服务;合同未税总价格为264000元,如开发票+8个点;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将合同预付款10%到乙方账户,乙方安排发货;货到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60%设备款,乙方到账确认。开始进行安装,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培训甲方使用完成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款的25%;工程完工后,签订验收报告之日起第12个月零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余款的5%,签订维护协议,完成结算;显示屏工程总18个工作日,从甲方预付款汇到乙方账号到乙方安装调试完毕止;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支付给对方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7年3月6日,乐天公司与京北会公司签订《LED竣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室外全彩LED显示屏;建设单位京北会公司;施工单位乐天公司;情况概述为京北会公司委托乐天公司安装室外LED显示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已投入使用。
另,京北会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涉案的LED显示屏及监控、网络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基本参数标准进行鉴定。
诉讼中,京北会公司表示乐天公司安装后,LED屏幕多次出现问题,京北会公司为此多次致电乐天公司,并于2017年3月26日及4月25日将《公函》交给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波。双方确认5%尾款的付款期间为质保期。
本院认为:乐天公司与京北会公司签订的《LED电子产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LED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签订验收报告之日起第12个月零7日内,京北会公司向乐天公司支付设备余款的5%,签订维护协议,完成结算。乐天公司与京北会公司已于2017年3月6日签订《LED竣工验收单》,京北会公司应于2018年3月14日向乐天公司支付设备余款,故乐天公司要求京北会公司支付设备款1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京北会公司未按时付款,乐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但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调整至年24%。
京北会公司主张乐天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无法正常使用,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设备已于2017年3月6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双方庭审中陈述涉案设备质保期为一年,乐天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诉状并申请调解,因调解未果于2019年2月立案诉讼,京北会公司于2019年6月提交鉴定申请,距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已两年有余,距质保期满亦一年有余,京北会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曾就质量问题向乐天公司提出异议,现京北会公司在诉讼中以设备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本院难以采信,京北会公司对于涉案的LED显示屏及监控、网络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基本参数标准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其相应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