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544号
原告:刘某,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
负责人:***。
被告:谭某,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9。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1层(1号、5号)、4-6层、4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73350XG。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刘某与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谭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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