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鄂0106执1223号
熊某、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1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已经生效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5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熊某向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损失等费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12421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564号民事判决书三个判决书确定的金额给付部分进行抵扣后,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确定且法院进行核算,确定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某款项59110.1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86元。
现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款项59896.19汇入法院账户,法院已将款项59110.1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转执行费786元。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12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熊某已履行完毕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564号民事判决书金额给付部分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