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13754号
原告:湖北省孝感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省孝感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25日原告湖北省孝感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孝感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湖北省孝感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