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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与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2971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