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2民初578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8元,减半收取2,78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