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翰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钧石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北京紫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1民初15455号 原告:东莞市钧石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赛格电子市场2G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52904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紫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59106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钧石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紫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钧石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紫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77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