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27880号之一
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廖孝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冰月,该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网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2-607-1。
法定代表人:吴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网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均由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3350元)。
审 判 员 赵心晶
人民陪审员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林 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赖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