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5404号
原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1107、1109、1111、1112、11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钓鱼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