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7112号
原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1107、1109、1111、1112、11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