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6239号
原告: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2幢18层。
法定代表人:谢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1107、1109、1111、1112、1113室。
原告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航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