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2民初2765号
原告:贵州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603586。
法定代表人:郑剑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秀,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核桃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2786205H(1-1)。
法定代表人:陈应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138975505L。
法定代表人:黄振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向原告贵州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常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