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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10941号 原告:河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原告河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以被告已在庭前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