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3民初356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贵州成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产房辅助用房B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101659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07036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81221740。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成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