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成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成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终2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成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C栋门面C1-3,C1-1-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101659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2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2012722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航贵阳医院,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214401969P。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458522。 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审被告:***,女,1994年2月2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上诉人贵州成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航贵阳医院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成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