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4民初13464号
原告:刘赛,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
法定代表人:卢国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宝玲,女。
原告刘赛与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赛,被告联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宝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工资4551.8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赔偿2275.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5日在被告处工作,月工资4000元,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4日的工资。
被告联大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1.工资数额认可,但是没有拖欠原告工资,被告一直跟原告联系,让原告去公司领取,原告没有去领取;对诉请2.不认可,被告没有拖欠工资,所以不存在该赔偿金;对诉请3.听从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已生效判决和对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被告处,月工资为4000元,岗位是操作工。原告在被告处最后工作至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5日原告离职,离职原因为: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而自辞。2020年9月1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如诉请。2020年11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津南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682号案件逾期未裁决证明书,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原告的工资标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月工资4000元,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未支付工资数额4551.8元亦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4日工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现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赛工资4551.8元;
二、驳回原告刘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存栋
书记员吕艳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