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3411号
原告:刘赛,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1-8-602。
法定代表人:卢国珠,董事长。
原告刘赛与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存栋
书记员吕艳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