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上诉人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而此案被告所在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因此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动车所检修人员定位及作业质量评价系统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研发并生产满足指定需求的动车所检修人员定位及作业质量评价系统;原告负责该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等工作;被告负责该系统的研发、设计及技术支持,以及合作区域的合作领域内的市场推广等工作。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