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9358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静,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莎,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山西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06号B座9层9011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辉。
被告: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1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李平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