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财保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静,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莎,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被申请人:山西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06号B座9层9011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辉。
被申请人: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师。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京0108财保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山西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 305 000元的财产。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
305 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