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2927号
原告: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住所地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阿拉居民委员会白水塘居民小组204号线27地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8-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诉被告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4元,减半收取7042元由原告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承担,其余7042元退还原告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奕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