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2997号
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8355187R,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百桥社区青龙市场街****-05。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971006650,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iv>
法定代表人: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314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314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忠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家伟
书 记 员 江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