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易菲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29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百桥社区青龙市场街****-05。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iv>
法定代表人:姜海,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苏0118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314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已与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北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314元的冻结或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忠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家伟
书 记 员 江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