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2586号
原告: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4层4021室。
法定代表人:王佃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吉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依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双方拟进行庭下对账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宏召